question-icon 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我和另一半决定协议离婚,已经在民政局签好了离婚协议。现在心里有点纠结,不知道这份离婚协议有没有必要去公证一下。想了解公证对于这份离婚协议来说,到底重不重要,对以后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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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并非一定需要公证。 离婚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如何分配、孩子由谁抚养等问题协商后达成的书面约定。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离婚协议,经过离婚冷静期等程序,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并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 公证的作用在于,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不过对于离婚协议而言,即便不公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对各项问题协商一致,即便没公证,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协议就生效并约束双方。 而且,就算离婚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双方还没去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没在民政局备案,那这协议也不产生实际效力。另外,如果离婚过程中一方反悔,即便协议公证过,在未完成离婚登记等法定程序时,法院也不一定会承认其有效性。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 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法定手续,完成后婚姻关系解除。 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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