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最后一天是周六该怎么办?
我和伴侣申请了离婚,冷静期最后一天正好是周六。我们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要提前办理,还是等工作日?会不会影响离婚流程?很担心因为这个耽误离婚,想了解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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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冷静期最后一天是周六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基本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离婚冷静期最后一天是周六,由于周六通常是法定休息日,婚姻登记机关不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废止,但时间计算等规定原理相同)以及《民法典》中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则,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最后一天会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也就是周一。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应当在顺延之后的工作日,即周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在顺延之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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