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第一次没判离,在这期间个人还的房贷算共同财产吗?
我和配偶起诉离婚,但第一次没判离。在此期间,房贷一直是我个人在还。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还的这部分房贷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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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第一次没判离期间,个人还的房贷是否算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有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那么就应当依据这个事先达成的协议来处理。例如,夫妻双方曾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并且在还房贷这件事上也有明确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约定执行,个人还的房贷就不算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名义购置并完成按揭贷款手续的物业,无论其所有权注册在个人或是双方名下,婚后均需要由双方来承担按揭贷款的责任。因为尽管法院在首次审理离婚诉讼案时未能做出离婚判决,这并不意味着已宣布离婚,而是表示仍处在婚姻存续期内。此物业应当视为夫妻共有之物产,而尚未偿付给银行的按揭贷款亦定义为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个人还的房贷算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和债务的界定较为复杂,建议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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