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发生关系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我对法律不太懂,想问问,如果和未成年人发生了关系,在法律上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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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但在涉及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刑事责任认定上,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认知和决定能力,法律给予她们特殊的保护。比如,张三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李四发生了性关系,即便李四表示是自愿的,张三依然构成强奸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如果是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包括殴打、威胁、灌醉等方式,使女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例如,王五用威胁的方式迫使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赵六与其发生性关系,王五就构成强奸罪。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同样,如果是违背其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而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可能会引发一些民事方面的问题,比如女方因此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可能会涉及民事赔偿等。 总之,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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