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与销项税的互抵分录是怎样的?


在了解进项税与销项税互抵分录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进项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而销项税,则是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当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和核算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来核算增值税的相关业务,该科目下还会设置多个明细科目,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 具体到分录操作,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到了月末,企业需要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说明企业当月有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将两者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说明企业当月有留抵税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不需要做额外的分录,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上述分录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些规定明确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等内容,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