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检察院不公诉该怎么办?


当遇到危险驾驶检察院不公诉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的。 不起诉决定有多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是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意味着被害人有进一步通过申诉或自行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对于被不起诉人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而且,如果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此外,即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完全免责。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仍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当事人可能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总之,危险驾驶检察院不公诉后,不同主体(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有不同的权利和应对方式,同时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