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时行政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怎么办?


在行政法领域中,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这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很大困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仍未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复议决定。 其次,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监督和督促。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相对人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凭证、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的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复议前置且行政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