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时被征收人拒不签字该怎么办?


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拒不签字,这是被征收人表达自己对拆迁补偿等相关事宜不满的一种方式。下面从法律层面为你分析拆迁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首先,拆迁方与被征收人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拒不签字,说明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补偿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而提起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拆迁方不能自行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审查其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才能进行强制拆迁。 此外,整个拆迁过程都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拆迁方存在违法拆迁的行为,比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补偿不合理等,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之,在棚户区改造拆迁中,被征收人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了解拆迁方合法的处理程序,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