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给立案该怎么办?


当遇到警察不给立案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立案的含义。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事件或民事纠纷,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警察不给立案,我们第一步要做的是获取《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我们后续维权的重要凭证。拿到通知书后,我们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此外,我们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如果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我们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我们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