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以涉案金额过小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我遇到个事儿,去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遭受到了财物损失,可公安机关却以涉案金额过小为由,不给我立案。我不明白这合理吗?那我这种情况就没办法维护自己权益了吗?我想知道我该怎么做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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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救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公安机关以涉案金额过小不予立案的情况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案件都以涉案金额作为立案的唯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即便涉案金额小,但只要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如果遇到公安机关以涉案金额过小不予立案,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步是申请复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所以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您还有其他途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此外,如果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您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您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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