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遗失物品派出所不给立案怎么办?
我丢了很重要的物品,去派出所报案,可派出所却不给立案。我不明白为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让他们处理我的案子,想了解下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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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遗失物品后派出所不给立案,首先要弄清楚“遗失”和“盗窃”等情况的区别。遗失物品通常是指因自己疏忽而丢失,物品的去向往往不明确;而盗窃是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遗失物品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刑事案件的立案范畴,因为不存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物品丢失。 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物品是被他人盗窃,派出所却不立案,报案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所以,如果有合理怀疑是盗窃等犯罪行为导致物品丢失,而派出所不立案,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其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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