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退补时对损失金额不认可该怎么办?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在退补阶段说对损失金额不认可。我不太清楚这意味着什么,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案子的走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有什么应对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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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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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退补即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当检察院退补时对损失金额不认可,这表明现有证据所证明的损失金额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说明,检察院退补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 对于损失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如果检察院不认可损失金额,通常是因为证据存在瑕疵,比如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缺乏依据、相关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等。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在接到退补通知后,应围绕损失金额这一问题展开补充侦查工作。比如,进一步收集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等;或者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确保损失金额的认定准确无误。 作为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如果对检察院不认可损失金额这一情况有自己的看法,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比如,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与损失金额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协助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同时,当事人也有权了解补充侦查的进展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在整个过程中,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损失金额的认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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