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被解聘后赖着不走该怎么办?


当物业公司被解聘后赖着不走时,业主们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措施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公司时,实际上就是终止了这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原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退出小区。 其次,如果原物业公司被解聘后赖着不走,这就构成了无权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们具体可以怎么做呢?第一步,业主委员会可以先与原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其已经被解聘,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退出小区,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在沟通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谈话记录、书面通知等。 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其反映情况,请求其介入调查,并督促原物业公司尽快退出。 此外,业主们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并赔偿因拖延退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业主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已经作出了解聘原物业公司的决定,以及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的事实。 总之,当物业公司被解聘后赖着不走时,业主们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