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登记后一方反悔该怎么办?


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完成登记后一方反悔,这需要根据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了解协议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情况。若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的一方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离婚登记程序就会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例如,张三和李四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张三反悔,他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这样两人的婚姻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是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在正式领取离婚证前一方反悔。此时,因为还未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还未最终完成,反悔方可以拒绝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按规定将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材料归档,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 要是已经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已经正式生效,此时一方反悔通常是无法改变离婚事实的。但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反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等。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子女的权益。总之,在不同阶段一方反悔的处理方式不同,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