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因房价上涨不卖房该怎么办?


在房产交易中,卖家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卖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无疑会给买家带来诸多困扰。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买家是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依法成立,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卖家因房价上涨而毁约不卖房时,买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 其一,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买家仍然希望购买该房屋,并且该房屋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比如没有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买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其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若买家不想继续购买该房屋或者房屋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常见的是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其三,要求卖家赔偿损失。除了违约金外,如果买家因卖家违约而遭受了其他损失,比如为购房支付的中介费、交通费、因房价上涨而多支付的购房成本等,买家还可以要求卖家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维权过程中,买家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建议买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合适的维权措施,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