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嫌疑人不承认该怎么办?
案子已经立案了,但是嫌疑人就是不承认自己做过的事。我作为受害者很苦恼,不明白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法律会如何对待嫌疑人拒不承认的情况,想了解下接下来会怎样推进案件,怎样才能让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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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之后,如果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白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嫌疑人是否犯罪的关键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就意味着,即便嫌疑人不承认,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司法机关会通过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比如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这些手段能够从不同方面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嫌疑人不承认并不一定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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