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购房受托人反悔了该怎么办?


在隐名购房的情况下,通常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受托人)达成协议,由隐名购房人出资,以受托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当受托人反悔时,以下是一些应对的办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需要看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如果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隐名购房的相关事宜,比如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购房人,受托人只是挂名等内容,那么该协议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双方的书面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受托人反悔,隐名购房人可以依据该协议,要求受托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没有书面协议,隐名购房人则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发票等;与受托人之间关于隐名购房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隐名购房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隐名购房的事实。 若受托人反悔,拒绝承认隐名购房的事实,隐名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实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托人将房屋擅自处分给善意第三人,隐名购房人可能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总之,当隐名购房受托人反悔时,隐名购房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