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里,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不服,有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要明白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可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侦查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到了审判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若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当事人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司法行政机关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