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该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他抚养,离婚协议里写了我有探视权。但现在他以各种理由拒绝我见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担心影响和孩子的感情。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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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时,这是对另一方探视权的侵犯。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遇到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的情况,首先可以尝试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因为很多时候可能是存在一些误解或者小矛盾,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把问题说清楚,双方重新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对孩子的影响。 如果协商没有效果,那么可以考虑找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比如可以请求双方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介入,这些组织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和经验,他们可以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要是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说明情况,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那么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维护权益。不过,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不会对孩子进行强制,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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