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一直拖着不离婚该怎么办?


当女方一直拖着不离婚时,男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法律途径来解决。 首先说协议离婚,这就好比两人商量着一起把离婚这件事处理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如果男方还想尝试和女方心平气和地解决,可以再次和女方沟通,一起拟定离婚协议,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都商量好,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过在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有个冷静期。按照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是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男方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这就像是找法院来给评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男方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状况的证据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