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怎样规定的?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护人的概念。监护人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因为精神病人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的事务,所以需要监护人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意味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精神病人有配偶,那么配偶通常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那么父母、子女就是接下来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选;再往后就是其他近亲属。要是前面这些人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在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在确定监护人时,如果存在争议,比如多个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当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当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另外,监护人有一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