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我家里有个患精神病的亲属,之前没考虑过监护人的问题。现在感觉有必要确定一下监护人,可又不知道该怎么认定。想问下法律上对于精神病的监护人认定是怎样规定的,具体流程和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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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其确定监护人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处理他们的相关事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偶,那么父母或者子女就是第二顺序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要是父母和子女也不具备条件,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等可以作为监护人。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要成为监护人,需要经过特定程序,也就是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才行。 在认定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比如多个有监护资格的人争当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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