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婚前有病史该怎么办?
我和女方准备离婚,最近才发现她婚前有病史,我之前完全不知情。现在面临离婚,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理,我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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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当离婚时发现女方婚前有病史,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要明确,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受到法律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所说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婚后生活质量、可能危及配偶健康或者对家庭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像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女方婚前隐瞒的是重大疾病,那么你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的关系就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在此情况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要是女方婚前隐瞒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那么就不能依据上述条款请求撤销婚姻。此时离婚,仍然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要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例如,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你需要先确定女方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然后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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