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卷宗移送有什么变化?
我涉及一个公诉案件,听说现在公诉案件卷宗移送有变化,我不太清楚具体变在哪。我很想知道这些变化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以及和以前的移送方式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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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诉案件卷宗移送经历了一定的变化。早期采用全案移送主义,也就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要将全部的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给法院。这种方式能让法官提前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但也容易使法官在庭审前就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采用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只需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一改变旨在防止法官在庭审前形成预断,增强庭审的对抗性。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对于“主要证据”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导致检法两家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影响了诉讼效率。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依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一变化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结果。一方面,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法官素质不断提高,能够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和客观。另一方面,全案移送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更好地组织庭审,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律师的阅卷权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因为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到法院查阅全部的卷宗材料,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总的来说,公诉案件卷宗移送的变化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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