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我被法院判了刑罚,不太清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也不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想知道它们在时间长短、执行场所、待遇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对我以后生活又会有哪些不同的影响,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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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而拘役则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有期徒刑时间相对长,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更深;拘役时间短,执行相对灵活一些。 在期限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而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很明显有期徒刑的期限要比拘役长得多。 执行场所也不一样。有期徒刑一般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比如少年犯管教所等。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等场所执行。也就是说,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相对更正规、封闭;拘役执行场所相对离家近、没那么封闭。 待遇也有所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通常没有回家的机会。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也存在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而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一般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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