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该怎么办?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当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可通过参与分配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参与分配的概念。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加入到执行程序中,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获得公平受偿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各债权人能够公平地从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中获得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在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一般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理。第二,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通常是指已经获得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已经起诉则表明债权人已经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需要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比如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债务情况等。 参与分配的程序如下: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法院会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异议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总之,当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并运用参与分配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参与分配,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