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我是一名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时能顺利取得证明材料,有时却无法取得。我想知道,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分别应该怎么做,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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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获取证明材料是开展有效审计的重要环节,对于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和处理办法。 当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意味着证明材料要基于真实发生的事项,不能是虚构或夸大的。相关性是指证明材料要与审计事项紧密相关,能够对审计事项起到证明作用。充分性要求证明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合法性则要求证明材料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后,应当编制书面材料,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的审计工作和可能出现的复查等情况。 而当审计人员不能取得证明材料时,也不能轻易放弃或随意处理。审计人员首先应当分析不能取得证明材料的原因。如果是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故意拒绝提供,审计人员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明材料,例如某些证据已经灭失、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等,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不能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况、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同时,审计人员可以考虑采用其他审计方法和程序来获取相关信息,以尽可能地完成审计任务。例如,可以通过询问其他相关人员、查阅其他相关资料等方式来获取间接证据。 总之,无论是取得证明材料还是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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