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不遵守协议管辖该怎么办?
我和别人有个民事纠纷,之前签了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现在对方不遵守这个协议,跑到别的法院去起诉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应对,法律上对于这种不遵守协议管辖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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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重要体现。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协议管辖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也就是说,当对方不遵守协议管辖向其他法院起诉时,你要在规定的答辩期内,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说明双方已经有协议管辖的约定,该法院没有管辖权。 如果受诉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你不服该裁定的,还可以进行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你可以进一步维护自己按照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 此外,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对方违反协议管辖的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失,比如你因参加在无管辖权法院的诉讼而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你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总之,在遇到对方不遵守协议管辖的情况时,要及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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