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债务怎么办?


在中国,公司破产保护一般对应的是法律上的“破产重整”程序。当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首先,让我们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有一系列法定的债务处理步骤。第一步是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会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第二步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三步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步是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另外,如果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发现有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总之,公司破产保护后债务的处理是一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过程,旨在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