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就是不执行该怎么办?


当遇到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时,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 首先,要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这一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具体办法。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当遇到失信被执行人不执行的情况,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其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