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该怎么办?
我家遇到拆迁了,拿到估价报告后,我觉得里面的评估价格和实际情况差距很大,不合理。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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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若拆迁当事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会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如果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如果拆迁当事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拆迁当事人在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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