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该怎么办?


在民法典中,如果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这是一种严重影响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对此法律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简单来说,就是监护人要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里所说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发现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相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一旦确认监护人确实存在怠于行使监护权且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况,法院就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之后,法院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比如指定相关组织或个人暂时照顾被监护人。最后,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重新指定的监护人可能是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也可能是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在合适的监护环境下健康成长或生活。总之,当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时,法律为被监护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途径,通过司法程序来纠正和处理这种不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