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刑的精神病人该怎么办?


当精神病人被判刑后,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其具体的精神状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精神病人在刑法上的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经被判刑的精神病人,如果在服刑期间,经诊断评估,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里的严重疾病就包括精神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决定对精神病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时,会有严格的程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如果精神病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其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总之,对于判了刑的精神病人的处理,是在保障法律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