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注意什么?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有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并且要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的离婚协议。比如夫妻双方要明确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共同财产怎样分割,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等问题。 其次是所需材料。一般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还需要额外提供规定的有效证件。比如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再者是离婚登记的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另外,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比如存在规避法律、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也可能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总之,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当事人需要认真对待,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