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订立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处分其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不过,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且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所以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 首先,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关键人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为了保证见证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他们出于自身利益而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说明财产的分配情况。遗嘱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虽然口头遗嘱不需要特定的格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最好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最后,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因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如果不及时以其他形式固定遗嘱内容,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从而影响遗嘱人的意愿实现。 总之,订立口头遗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在遗嘱人去世后,按照其意愿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