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在当今社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那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要确认合同双方主体的合法性。对于用人单位,要查看其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用人资格。比如,是否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就表明,只有合法的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确保自己具备劳动能力和相应的资格。 其次,合同的必备条款要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动者要仔细查看。例如,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避免日后出现工资纠纷。 再者,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要合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要注意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合同中有这些条款,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保密条款中要明确保密的范围、期限等;竞业限制条款中要明确限制的范围、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等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后,签订合同的过程要规范。要确保自己拿到的是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原件,并且要妥善保管。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或异议,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再签字。总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保持谨慎,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