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立遗嘱是一件严肃且重要的事情,它关系到遗嘱人财产的分配和继承人的权益。以下是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理解遗嘱的内容。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等影响认知能力疾病的人所立的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是遗嘱的形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的,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需要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再者是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同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外,见证人的资格也很重要。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最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总之,立遗嘱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