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那么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首先,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这些信息有助于法院准确识别相关主体,确保破产程序能够正确地开展。 其次,要说明申请目的。申请目的也就是申请破产是为了进行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不同的申请目的对应着不同的破产程序和法律后果。重整是为了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和解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避免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终结企业的法律人格。 再者,要阐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这部分内容是破产申请的核心。申请人需要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比如列举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债务的金额、债权人、到期时间等,以及债务人目前的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状况等,以此来证明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的条件。 最后,还需要写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的权力。因为每个破产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可能存在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要求。 总之,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申请破产的相关情况,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在撰写破产申请书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准备相关事项,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