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方式较为常见,能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只要是遗嘱人自己书写且符合格式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老人自己用钢笔在纸上写下对财产的分配意愿,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遗嘱人不具备书写能力或者不方便书写时,可以选择这种方式。但要注意见证人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也被法律所认可。但同样需要满足有合格见证人的条件,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方式可以直观地记录遗嘱人的意愿,但要保证有合格的见证人,并且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体现出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以及日期。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遗嘱方式,只有在危急时刻才能使用,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用其他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和形式都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各种遗嘱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终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