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是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下面为你详细解读这条法律规定。 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所说的“固定住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则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之间的关系。 其次,该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等。要求通知家属,是为了保障家属的知情权,避免他们因为亲人突然失去联系而陷入恐慌和担忧。 再者,该条第三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在不同阶段如何委托辩护人等内容。这就保障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使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最后,该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能够确保这一强制措施依法、公正地实施,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规范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