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在公共场合被人有一些不适当的举动,感觉像是被性骚扰了,但又不确定。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性骚扰是怎么认定的呢?具体有啥标准能判断这是不是性骚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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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性骚扰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民法典中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性骚扰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是言语上的,比如一些具有性暗示、侮辱性的话语;也可以是文字形式,像发送包含色情内容的短信、邮件等;还包括图像方面,例如展示色情图片、视频等;肢体行为更是常见,比如不必要的身体接触、抚摸、亲吻等。 其次,“违背他人意愿”是认定性骚扰的核心要素。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判断是否违背他人意愿,要结合具体的情境和受害人的主观感受。比如,在一个社交场合中,一方对另一方有轻微的身体接触,如果另一方当时没有明显的拒绝表示,但事后明确表示反感,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其意愿。 此外,认定性骚扰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性和严重性。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性方面的目的,如果只是普通的友好互动,没有性方面的意图,就不能认定为性骚扰。同时,行为的严重程度也会影响认定,如果只是偶尔的、轻微的言语调侃,可能不构成性骚扰,但如果这种行为持续发生,对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和伤害,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总之,民法典通过对行为方式、是否违背他人意愿、行为目的性和严重性等方面的规定,为性骚扰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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