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在结婚彩礼方面,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意味着,如果符合上述情况,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比如说,小张给了小李彩礼后,两人没登记结婚,那小张就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十一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就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例如,小王用自己的个人财产炒股,在婚姻期间获得了收益,这笔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丈夫在婚姻期间借了钱用于家庭开支,那这笔债务妻子也有偿还的责任。不过,如果妻子能证明这笔钱是丈夫和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或者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就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此外,该解释还对涉及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等情况的处理都做出了规定。总之,婚姻法解释二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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