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是山东省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下面为你详细解读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这意味着只要是这些范围内的主体,都需要按照本办法来公开信息。 关于公开的内容,办法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比如,政府的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都属于应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上,政府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此外,办法还对监督和保障做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总的来说,《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明确的途径和保障,也对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职责和义务做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和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