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事故不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形。
重大医疗事故不包括以下几类情况。首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在患者心跳骤停等紧急状况下,医生为了挽救生命进行必要的急救操作,虽然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如在胸外按压时造成患者肋骨骨折,但这不属于重大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其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例如有的患者对罕见药物成分过敏,在医院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用药前过敏检测时未检测出过敏反应,但用药后却出现严重过敏现象,这就属于医疗意外,不构成重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随着医学不断发展,但仍有很多未知领域。比如某些罕见病,目前医学还没有完全掌握其发病机制和治疗方法,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不应认定为重大医疗事故。这也符合《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另外,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如果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对血液进行了合理的检测,但患者仍然因为输血感染了疾病,这种情况也不属于重大医疗事故,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最后,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例如患者不遵循医嘱,拒绝配合治疗,或者隐瞒重要病史等,从而导致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也不属于重大医疗事故,对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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