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里包括什么内容?


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明确表示。这是协议离婚的核心要素之一,意味着夫妻双方都自主、自愿地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一方受胁迫或欺诈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体现双方是自愿离婚,这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探视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子女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探视权,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正常交往和情感联系。 再者是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协议离婚时需要进行合理分割。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还有债务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产生一些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等。在协议离婚时,需要明确这些债务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和合理的分担方案。 最后,协议离婚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至此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