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内容丰富且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从国家性质方面来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一规定具有开创性,它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体现了民主共和的精神。也就是说,国家的权力不再集中于君主一人,而是属于全体人民。 在人民权利与义务方面,约法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权利。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人民也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人民在法律上拥有了平等的地位,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约法还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案、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等,还有权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但在行使某些重要权力时,如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等,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此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了修改约法的严格程序,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方可进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约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性质、人民权利义务、政治体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