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里,证据方面的法律制度有特定的称呼吗?我不太清楚这一块,也不知道它有什么特点,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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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并没有一个统一被叫做某个特定名称的“证据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与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布于不同的部门法当中。 在民事诉讼领域,证据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刑事证据制度。该法规定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样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形式。并且,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规范。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这些不同诉讼领域的证据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相互配合,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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