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选举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以下为你通俗介绍其一些核心内容。 选举的基本原则方面,选举法规定了普遍性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广泛享有。还有平等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保障了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也有详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直接选举中,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间接选举中,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也有明确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