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征地补偿涉及多种地类,不同地类补偿标准不同。这是为了合理保障不同土地性质所有者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地方政策规定,目前龙州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大致如下:龙州镇、上龙乡,基本农田不低于3545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89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3元/亩到12892元/亩之间。武德乡、金龙镇、逐卜乡,基本农田不低于3300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00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000元/亩到12002元/亩之间。水口镇,基本农田不低于330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000元/亩到12000元/亩之间。彬桥乡、下冻镇,基本农田不低于3178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55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889元/亩到11558元/亩之间。上降乡、八角乡,基本农田不低于317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55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889元/亩到11556元/亩之间。响水镇、上金乡,基本农田不低于3177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553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888元/亩到11553元/亩之间。 这里的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且,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相关概念: 区片综合地价:就是把一个地区的土地划分成不同的区片,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出的一个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