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环境的分类不包括什么?
我想了解在环境法里,环境是有分类的,但不清楚哪些是不包含在这些分类中的。我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明确这个范围,以便更好地理解环境法对于环境的界定,避免在实际判断和认知中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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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要明确环境法环境分类不包括什么,首先得了解环境法环境的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说明环境法所涵盖的环境分类主要是这些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和人工改造因素。 一般来说,环境法环境的分类不包括那些纯粹的人造虚拟环境,比如网络虚拟世界。虽然网络环境对人类的生活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它并不是天然的或者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以不在环境法所定义的环境分类范围内。此外,一些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没有直接生态关联的微观或宏观概念也不包含在内。例如,原子层面的微观世界虽然客观存在,但它并非环境法所关注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直接环境要素。再如,宇宙中的遥远星系,虽然属于广义的自然范畴,但目前与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和发展没有直接的生态联系,也不在环境法环境的分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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